股票代碼:600865 股票簡稱:百大集團 編號:臨2022-004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申請強制執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l 重要內容提示:
1.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杭州嘉祥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嘉祥”)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目前處于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2.上市公司所處的訴訟當事人地位:申請執行人(二審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
3.涉案金額:申請執行金額暫合計為人民幣19,983,150.88元。
4.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自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嘉祥及各連帶責任人支付的款項。因嘉祥及各連帶責任人的償債能力未知,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能否全額收回相關款項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法院實際執行情況確認相關損益。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公司與嘉祥、傅少波、劉偉及宋星星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公司于2020年8月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下稱“拱墅區法院”)提起訴訟,后嘉祥于2020年9月對公司本訴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提起反訴,經拱墅區法院一審合并審理,于2021年4月出具一審民事判決書,具體案情及一審判決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編號為2020-028號、2020-031號及2021-015號臨時公告。
嘉祥不服拱墅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于2021年4月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上訴訴請及理由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編號為2021-016號臨時公告。
經杭州中院組織開庭審理,并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在《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編號為2021-057號臨時公告。
二、本次訴訟執行情況
由于被執行人嘉祥、傅少波、宋星星、劉偉至今未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向法院申請對二審出具的(2021)浙01民終5438號民事判決書進行強制執行,執行金額暫合計為人民幣19,983,150.88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費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合計以2,887,236.7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另行計付。傅少波、宋星星、劉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且共同承擔執行申請費。
2022年1月17日,公司收到拱墅區法院出具的案號為(2022)浙0105執307號受理通知書。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已對被執行人名下部分銀行賬戶內存款余額及資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在執行過程中仍可能存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的風險,或因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不明,發生執行拖延或者無法執行的風險。若人民法院經采取強制措施后仍無法執結,而申請執行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內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隨時申請恢復執行。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自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嘉祥及各連帶責任人支付的款項。因嘉祥及各連帶責任人的償債能力未知,執行結果存在不確定性,公司能否全額收回相關款項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依據法院實際執行情況確認相關損益。
公司將按執行進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信息披露以《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百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